節稅說明

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實物捐贈抵稅相關法規: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捐贈之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如下:

  1. 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2. 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
    (於接受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免載受贈物之價值)